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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统计师考试重点:车辆用油
车辆用油
车辆用油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车辆所消费的成品油。但是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成品油,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车辆用油”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用作原材料。两者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除外)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为用燃料,通风设备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的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在计算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时,需要将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分别折算为标准燃料计算。
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就是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和二次能源的总和。只需将其折算成标准燃料进行合计即可。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是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扣除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后的实际能源消费量。
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消费合计(包括自产自用的二次能源)-本企业加工的二次能源产量
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分别折标准量计算。
库存量的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账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账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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