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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
所谓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全国的基本统计工作,并对全国的统计工作进行强有力的领导、管理和协调。
(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新修订的《统计法》强化了这一要求。
1、赋予国家统计局对补充性部门标准的审批权。
《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2、赋予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
在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对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获得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当由对该资料具有管理权限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数出多门。
第二节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1、《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2、《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汁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
1、是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2、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3、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第三节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统计机构的职责是由统计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
(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1、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
2、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内行事,既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三)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均有规定: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
第四节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成果,是重要的公共产品。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二)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原则上,统计机构对其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各类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四)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
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用户查找和利用统计信息。统计资料主要是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等手段予以公布。
(五)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是对统计资料进行积极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统计信息的利用,使统计资料转化为社会财富,实现统计信息的社会化,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统计信息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