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7统计法规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并预祝你考试在顺利。
1. 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四种形式:1)统计法律2)统计行政法规;3)地方性统计法规;4)统计行政规章。
2. 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3.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律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 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5. 国务院制定的统计行政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4)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批准,2月实施;2000年6月第一次修订,2005年12月第二次修订。
7. 地方性统计法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或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8.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1)国务院各部门和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5)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9. 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10.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1)政府规章;2)部门规章。
11. 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12. 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13. 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 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5)《涉外调查管理办法》;6)《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7)《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